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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资质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认证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4-4-2 9:40:50 阅读:2711次
2014年1月份,工信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工信部表示,取消信息系统集成认定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并降低准入门槛,增加市场获利,企业水平、能力及信誉将主要由市场评判。此外,工信部称将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标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
  该决定发布2个月后,工信部再次下发了《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资质认定在取消行政审批后,认定工作相移交给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负责实施。
  据了解,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正在筹建中,主要领导将由工信部专家领导担任。
  根据2014年1月28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格评定等数项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行政审批项目将取消。工信部曾表示,取消信息系统集成认定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并降低准入门槛,增加市场获利,企业水平、能力及信誉将主要由市场评判。此外,工信部称将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标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
  根据目前层级区分,计算机系统集成特一级资质包括4家企业,一级资质约240家企业、二级资质超过400家企业,其中特一级资质企业为中国软件(600536.SH)、东软集团(600718.SH)、浪潮软件(600756.SH同母公司共同申请)、太极股份(002368.SZ)。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工信部解释说明中已经强调引入第三方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并不等同于取消评级制度,且目前已经获得首批特一级资质的企业仍将具有市场优势。文件中指出,为保障资质认证移交工作平稳过渡,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于2014年2月15日后有效期满的,均可供招标机构、用户和相关单位参考选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软【201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重大决策。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四项(含子项)行政审批项目是我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的具体举措。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看,资质资格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可。但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认定工作方式需要进行转变,应充分发挥第三方行业组织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后,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有效行使政府行业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信息技术服务资质资格(以下称资质)认定由相关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质认定移交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停止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移交由当地相关行业组织(以下称资质认定地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地方主管部门应选择并推荐一家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且不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经营业务及资质评审业务的行业组织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做好资质认定衔接工作

在电子联合会正式开展资质认定相关工作前,各级资质评审机构暂停资质评审工作(含受理、现场评审和出具评审报告等),见证评审实施单位暂停见证评审工作。

为保障资质认定移交工作的平稳过渡,在电子联合会正式启动资质认定相关工作前,四项资质资格(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于2014年2月15日后有效期满的,均可供招标机构、用户和相关单位参考选用。相关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可通过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查询或电话咨询。

为做好行业数据分析工作,获证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年度数据信息,获证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参与继续教育。

资质认定工作移交行业组织实施是我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主管部门应深刻领会相关精神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做好对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做好相关工作。如有疑问和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应资质工作联系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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